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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生育服务证》办理指南

2015年04月07日 17:28  点击:[]

服务事项:《生育服务证》办理

审批依据: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五、十六条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》

申报条件: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条件,领取《结婚证》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前,需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计生办登记、申领生育证。

申报材料

1、双方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
2、夫妻双方《户口簿》原件及复印件(户口本婚姻状况要为已婚或有配偶,复印件要有首页、本人页和变更页)

3、夫妻双方身份证;原件及复印件及免冠1寸照片2张。

4、男女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所在村(居)委会出具的婚姻、生育情况证明(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为外省市的由当地乡镇、街道级计生部门出具,驻地已婚女军人由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、生育情况证明)。

5、再婚未生育人员带离婚证和加盖婚姻登记部门公章的《离婚协议书》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。

办事程序: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,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、到夫妻双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(档案存放单位、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计生办)领取《生育服务证》,如实填写夫妻基本情况后,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。持《生育服务证》到乡计生办进行审核批准,统一录入系统编号造册,加盖公章后《生育服务证》方可生效。

承诺时限:材料齐全,即来即办

收费标准及依据:本项目不收费

受理机构:昭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

详细地址:昭苏县乌孙路114号

受理电话:0999-6022309

投诉电话:0999-6022309

 

上一条: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办理指南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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